• 张晓妮 律师
  • 执业年限:6年
    甘肃-兰州-城关
    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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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
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
张晓妮
律师
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

法律规定情形有1、依法处以20元以下罚款。这主要是因为对20元以下罚款,当场收缴可以减轻银行收受罚款的压力,对当事人影响也较轻。若到银行去缴纳,不仅对当事人来说成本较高,而且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。 2、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。这主要指对流动性较强的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,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,若不当场收缴,事后难以执行。 3、在水上、交通不便地区,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,经当事人提出。这主要是出于对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的现实考虑,在边远、水上、交通不便地区,当事人很难在限期内到银行去缴纳罚款,而且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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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10-14 10:54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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